涉外税务 2013年 第3期 法规选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一篇 下一篇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当于10%。为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于2012年11月16日联合发布《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实施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确定实际税负,个人投资者持股时间越长,其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就越低。财税[2012]85号文主要内容如下: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