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3年 第9期
论文摘萃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的确定
上一篇 下一篇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9月10日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公布施行至今,经历了六次修正,其中有三次修正涉及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的调整。从这三次调整可以看出,每次调整都与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变化有一定的关系。
1.第一次提高费用扣除额。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时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额从800元调高为1600元。按照费用扣除额调整前一年的数据分析(下同),根据国家统计局2004年国民经济计划执行结果公报:全国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2936元,人均纯收入是拟提高费用扣除额的1.84(2936/1600)倍;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9422元,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拟提高费用扣除额的5.89(9422/160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