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3年 第5期 财税观察

金融服务增值税制度的国际借鉴

文 梁月 张奇渊 上一篇 下一篇

在金融服务业实施“营改增”是大势所趋。但是,由于金融服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对其征收增值税有一定难度。借鉴一些发达国家实施增值税制度的经验,对我国商业银行税制改革有重要意义。

金融服务增值税征收困境

在我国银行业推行增值税制度,将面临与其他发达经济体相同的发票抵扣式增值税的征管困境。金融服务的特殊性给日常税收征管中凭票抵扣进项税带来困难,究其原因,金融服务业的具体服务费用通常隐藏在某种形式的差价中,收费具有隐性特征,使得对其征收增值税相当困难。

以存、贷款业务为例,其业务实质是银行作为中介,将储户的资金提供给借款人使用,其服务价格就是存、贷款利息之差。因此,在“储户——银行——借款人”的业务形态中,根据增值税凭票抵扣的原则,银行只有确定储户和借款人分别获得了多少银行提供的中介服务,才能够分别向二者出具增值税发票。然而,在实践中,很难确定每笔贷款的收益或者资金净成本。换言之,储户和借款人的整体销项服务金额都很难确定,更不用说分别核定每一个储户和借款人的销项服务金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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