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3年 第7期 特别策划

MAP和APA:解决区域特定优势的重要方式

文 毕马威企业咨询 有限公司 延峰 陈达伟 肖向伟 单位:中国,中国 上一篇 下一篇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出台,短短几年中国已经有了较为完善的转让定价体制,并逐步成为世界转让定价体系的重要成员。

《中国实践篇》引入了“区域特定优势”这一术语,并着重强调了可以带来额外利润的两种区域特定优势:选址节约、市场溢价。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出台,短短几年中国已经有了较为完善的转让定价体制,并逐步成为世界转让定价体系的重要成员。特别是,在联合国最新公布的《发展中国家转让定价操作手册》中,中国税务机关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在其中撰写了《中国实践篇》,旨在针对《oecd转让定价指南》无法给出答案的一系列问题,诸如缺乏合适的可比公司、区域特定优势的量化及分配以及无形资产的认定和估值,提出自己的认识和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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