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3年 第7期
特别策划
MAP和APA:解决区域特定优势的重要方式
上一篇 下一篇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出台,短短几年中国已经有了较为完善的转让定价体制,并逐步成为世界转让定价体系的重要成员。
《中国实践篇》引入了“区域特定优势”这一术语,并着重强调了可以带来额外利润的两种区域特定优势:选址节约、市场溢价。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出台,短短几年中国已经有了较为完善的转让定价体制,并逐步成为世界转让定价体系的重要成员。特别是,在联合国最新公布的《发展中国家转让定价操作手册》中,中国税务机关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在其中撰写了《中国实践篇》,旨在针对《oecd转让定价指南》无法给出答案的一系列问题,诸如缺乏合适的可比公司、区域特定优势的量化及分配以及无形资产的认定和估值,提出自己的认识和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