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3年 第9期
财税观察
关于税收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建议
上一篇 下一篇2012年1月1日,上海率先启动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制改革,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并对部分现代服务业适当扩围。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行业纳入试点,这对文化产业无疑是一大利好。但由于我国文化产业刚刚起步,面临着政策不完善、资金不足、人才缺乏、体制机制尚不健全等现实难题,在“营改增”的推广过程中,我们认为,有关税收政策的制定有必要区分对待。
从政策设计上看,文化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通知、公告形式出现,立法层次不高,时效性不强,且部分政策仅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众多中小企业被排除在优惠政策范围之外,位于产业链中下游的企业很难享受到政策的优惠。由于整体文化产业发展的不均衡,制约了政策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