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3年 第9期 钟税官信箱 问题来自征纳一线 解答均经总局业务部门审定

分摊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如何在税前扣除?

上一篇 下一篇

q钟税官:

我公司是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下属两家子公司,我公司与子公司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根据协议规定,子公司每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60%在本企业扣除,剩余40%归集至总公司,年底按销售额统一扣除。请问我公司与子公司分摊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如何在税前扣除?

某汽车销售公司

a某汽车销售公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第二条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