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3年 第12期 钟税官信箱 问题来自征纳一线 解答均经总局业务部门审定

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租金收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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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钟税官:

我公司是核定征收企业,按照收入额来核定征收。2012年,我公司将部分办公用房出租取得租金收入,我们认为租金属于其他业务收入,因此并未将其并入收入总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最近税务机关在检查时,要求我公司将租金收入一并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某企业负责人

a 某企业负责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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