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2017年 第5期 研究探索

商品归类、海关估价与原产地规则:国际比较与立法建议(*)Commodity Classiication System, Customs Valuation System and Rules of Origin: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and Legislative Suggestion

作者: 单位:海关总署研究中心 北京,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地方)税务局 上海,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税务研究中心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 北京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商品归类、海关估价与原产地规则具有很强的规范性与技术性,如何遵循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制定适配我国改革实际的立法规定,是关税法立法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wco《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与wto《海关估价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要求各缔约方必须在国内法律法规中明确商品归类、海关估价与原产地规则的通行规定,并可结合本国情况对授权条款加以微调,以为因应。我国关税法应该设专章规定“关税税基的确定”,明确商品归类依据,调整“完税价格”计税范围、增加特许权使用费与关联交易等规定,增加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与优惠原产地规则的适用范围、原产地标准与原产地证明等条款,明确预归类、预审价与原产地预确定制度。

关键词:商品归类制度,海关估价制度,原产地规则,关税法


商品归类、海关估价与原产地规则具有很强的规范性与技术性,如何遵循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制定适配我国改革实际的立法规定,是关税法立法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wco《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与wto《海关估价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要求各缔约方必须在国内法律法规中明确商品归类、海关估价与原产地规则的通行规定,并可结合本国情况对授权条款加以微调,以为因应。我国关税法应该设专章规定“关税税基的确定”,明确商品归类依据,调整“完税价格”计税范围、增加特许权使用费与关联交易等规定,增加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与优惠原产地规则的适用范围、原产地标准与原产地证明等条款,明确预归类、预审价与原产地预确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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