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陆地区的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及税金后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按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征收的一个税种。该税种开征于1994年1 月1 日,初衷是运用税收手段强化对房地产业的调节、控制,促进其健康平稳有序发展。大陆地区土地增值税制度的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1),时隔20 余年,大陆地区房地产市场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深化税制改革的新时期,有必要结合新的情况和问题,重新研究我国台湾地区土地增值税税制的特点并加以借鉴,进一步完善大陆地区房地产税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