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7年 第6期
案例分析
创新汽车销售模式引发的巨额补税争议案评析
上一篇 下一篇一、基本案情
甲公司系国外某知名品牌汽车公司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其主营业务包括在中国境内认定经销商、进口并在国内销售车辆、运营其在中国大陆的销售及售后市场等。受全球经济增速放缓及中国进口汽车销售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等因素的影响,甲公司于2012、2013 年度实施了三项汽车促销政策:
1.在库融资利息补贴。甲公司与经销商、商业银行签订三方贷款协议,约定:(1)商业银行向经销商提供贷款用于向甲公司订购车辆并直接将贷款作为经销商的购车款汇至甲公司名下,经销商将车辆外销形成回款后偿还对商业银行的贷款。(2)在甲公司取得商业银行的汇款后,该笔贷款在30 天内的贷款利息由甲公司承担,超过30 天后的贷款利息由经销商承担。在执行上述在库融资利息补贴政策过程中,商业银行将30 天内的贷款利息发票直接开具给甲公司,甲公司依发票所载利息金额向商业银行支付利息,并将所支付的利息计入其销售费用会计科目。2012、2013年度,甲公司共向商业银行支付上类利息费用约2亿元,并均在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