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7年 第6期 案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 德发公司案分析

袁森庚 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基本案情

2004 年11 月30 日,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发公司”)与广州穗和拍卖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拍卖行”)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该拍卖行拍卖其自有的位于广州市人民中路555号“美国银行中心”的房产,总面积为63 244.7944m2。德发公司在拍卖合同中对上述房产估值金额为530 769 427.08港元。2004年12月2日,拍卖行在《信息时报》c16 版刊登拍卖公告,公布将于2004 年12 月9 日举行拍卖会。拍卖行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在拍卖公告中明确竞投者须在拍卖前将拍卖保证金6 800万港元转到德发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内。盛丰实业有限公司(香港公司)通过拍卖,以底价1.3 亿港元竞买了上述部分房产,面积为59 907.0921m2。上述房产拍卖后,德发公司按1.38255亿元的拍卖成交价格,先后向税务部门申报缴付了营业税6 912 750 元及堤围防护费124 429.5 元。2006 年,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广州地税稽查一局”)在检查德发公司2004-2005年地方税费的缴纳情况时,发现德发公司的上述情况,认为上述拍卖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对此展开调查。经向有关部门调取德发公司委托拍卖房产所在的周边房产的交易价格情况进行分析,广州地税稽查一局得出当时德发公司委托拍卖房产的周边房产的交易价格,其中写字楼为5 500-20 001 元/m2,商铺为10 984 -40 205 元/m2,地下停车位为89 000 -242 159 元/个。因此,广州地税稽查一局认为德发公司以1.38255亿元出售上述房产,拍卖成交单价格仅为2 300 元/m2,不及市场价格的一半,价格严重偏低,德发公司存在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形,遂于2009 年8 月11 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以停车位85 000 元/个、商场10 500 元/m2、写字楼5 000 元/m2的价格计算,核定德发公司委托拍卖的房产的交易价格为311 678 775 元,并以此为基础核定德发公司应缴纳营业税及堤围防护费。德发公司认为上述核定缺乏依据。广州地税稽查一局没有采纳德发公司的陈述意见。2009年9月14日,广州地税稽查一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认定德发公司存在违法违章行为,并决定:1.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以及《营业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追缴德发公司少缴的营业税8 671 188.75元,并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对德发公司应补缴的营业税加收滞纳金2 805 129.56 元。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缴德发公司少申报的堤围防护费156 081.40元,并加收滞纳金48 619.36 元。德发公司不服广州地税稽查一局的处理决定,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经复议后于2010年2月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广州地税稽查一局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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