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7年 第9期 财税法治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在实践中的应用

朱长胜 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纳税人出现“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情形,税务机关可以行使核定应纳税额的税务行政裁量权。“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包括以下四点内容:第一,交易价格属于“计税依据”;第二,“偏低”是和公允价值等标准的比较结果;第三,“明显”不能用量化指标“一刀切”,而应结合“正当理由”综合判断;第四,“正当理由”是指不以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为防止税源侵蚀、有效解决涉税价格争议,本文认为应当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的基础上,构建一套涉税价格监管机制并修订既有税法条款,同时开辟涉税价格争议解决的第三方专业渠道。

关键词:计税依据,正当理由,涉税价格,核定应纳税额


纳税人出现“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情形,税务机关可以行使核定应纳税额的税务行政裁量权。“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包括以下四点内容:第一,交易价格属于“计税依据”;第二,“偏低”是和公允价值等标准的比较结果;第三,“明显”不能用量化指标“一刀切”,而应结合“正当理由”综合判断;第四,“正当理由”是指不以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为防止税源侵蚀、有效解决涉税价格争议,本文认为应当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的基础上,构建一套涉税价格监管机制并修订既有税法条款,同时开辟涉税价格争议解决的第三方专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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