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7年 第5期 业务指南

高新技术企业新政下的涉税风险分析

作者: 樊秀园 上一篇 下一篇

2016 年,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完善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修订完善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新政,加大了对科技企业特别是中小科技企业的普惠性政策支持,激励市场主体增加研发投入,有力推动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经济升级发展。

修订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新政,呈现以下几大变化:一是认定条件适当放宽,“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改变为“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并相应修改了《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让更多中小企业纳入可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范畴;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0% 的标准,对职工总人数的计算标准进行了明确,消除了劳务派遣人员的争议 ;放宽了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将年销售收入低于5 000 万元(含)的中小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从6%降为5%。二是简化、优化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流程,知识产权分为ⅰ类评价和ⅱ类评价,明确ⅰ类评价知识产权可以在一个企业多次申请认定时反复适用,但ⅱ类评价只能适用一次;引进财务专家人才进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人才库,并给予了适当的分值;高新技术企业公示时间从15 个工作日减少为10 个工作日。三是将初次认定期满三年复审制改为期满重新认定制,并规定在证书有效期内每年5 月底前要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报送企业年报,即报送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四是修改了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的条件,将“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条件修改为“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增加了“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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