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7年 第5期 钟税官信箱

钟税官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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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方走逃是否可以办理出口退税?q 钟税官:

我公司是外贸企业,2016 年向供货方购买了价值260 万元的商品,现供货方走逃,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走逃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请问我公司从供货方购买的商品是否可以办理退税?某外贸企业a 某外贸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76 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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