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7年 第9期
业务指南
对建筑服务增值税新政策的梳理与分析
上一篇 下一篇2017 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第11 号)、《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 号)等文件,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17 号)中有关建筑服务的增值税政策、税务管理等作了较大幅度的修订。
一、建筑服务征税范围的界定(一)建筑服务税目的适用范围
建筑服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一项应税行为,凡以销售建筑服务为主,同时涉及其他服务的,按建筑服务征税。《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