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7年 第11期 政策解读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代办退税新政解读

王文清 仲崇文 刘运宇 上一篇 下一篇

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外汇局关于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贸函〔2017〕759 号)的有关精神,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第35 号),对现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外购生产企业货物出口代办退(免)税管理办法进行调整,改为由综服企业代生产企业集中申报退税(以下简称“代办退税”),新规自2017 年11 月1 日起执行。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 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13 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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