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2018年 第3期 研究探索

营改增后向境外支付款项如何扣缴各项税收

作者: 陈玉琢 黄益朝 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江苏 扬州,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 杭州 上一篇 下一篇

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金融业纳入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计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均应不含增值税。但在境内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应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款项(如利息),所有税收均由境内单位或个人负担的情况下,各项税收该如何扣缴,目前未有专门文件规定。本文尝试对此进行分析,以期给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上述情况下确定应扣缴各项税收金额提供帮助,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尽快出台政策予以明确。

一、问题的提出

2016 年12 月15 日,我国境内某公司与美国某银行签订信托契约合同,向境外发行2 亿美元的债券,票面年利率3.7%,到期日为2019 年12 月31 日。2017 年上半年应支付利息370 万美元(2 亿美元×3.7%÷2),已支付。合同约定所有税费由境内公司负担,扣缴税款当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为6.78∶1,增值税税率为6%,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税率为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但企业办税人员不知如何计算各税种的应扣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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