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8年 第2期 工作探索

“走出去”企业的 税收风险分析与对策

雷海兰 上一篇 下一篇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开放格局。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实施,回应企业期盼,借鉴国际经验,完善配套机制和国内税制,有效防范风险,也是税收现代化建设的应有之义。

企业“走出去”的主要国际税收风险比较分析

税制差异风险。一是税制结构。当前国际惯例主要有四种:以一般商品劳务税为主体、以所得税为主体、劳务税所得税双重主体和避税港,我国采用的是直接税与间接税双重主体。二是优惠税率。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收益等方面,“一带一路”沿线一些国家没有优惠税率,高于10% 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加重了“走出去”企业的税收负担。三是常设机构。各国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有不同的标准,导致各国在行使征税权上冲突,增加了企业的税收成本。四是会计年度。“一带一路”沿线许多国家会计年度不是采用公历制,企业可能为履行纳税义务垫支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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