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8年 第3期 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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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中“受益所有人”概念的应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30 号)等文件,明确“受益所有人”的条件和判定标准,在防范协定滥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遇到了一些问题。

为加强税收协定执行工作,进一步完善“受益所有人”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9 号)。一方面旨在允许没有滥用协定目的和结果的案件得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并提高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确定性,减少征纳双方成本,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另一方面,借鉴“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第六项行动计划(防止税收协定待遇的不当授予)成果,提高“受益所有人”判定标准的刚性,对滥用协定风险较高的安排进行更加有效的防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9 号对国税函〔2009〕601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30 号部分规定进行了修订,同时延续了这两个文件的部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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