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8年 第3期
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上一篇 下一篇2018 年 2 月9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11 号),对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海运和空运、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以及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协定等有关事项作出进一步明确,主要内容如下:
一、常设机构条款有关问题
(一)明确中外合作办学有关机构、场所构成常设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11 号明确,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构成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居民在中国的常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