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8年 第5期 业务指南

收入确认的总额法和净额法实操分析

于芳芳 上一篇 下一篇

随着商业市场竞争的加剧和业务模式的推陈出新,在百货零售、加工贸易、电子商务等领域,经常涉及代理商品(包括实物商品和服务)销售业务。在该业务中,直接向客户提供商品的一方承担销售主体的角色,还是销售代理的角色?应按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这些问题的答案,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中均作了规定。本文结合案例分析相关规定在实务中的应用。

一、新收入准则有关总额法和净额法的规定

根据新收入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若以主要责任人身份从事相关交易,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交易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即总额法;企业若以代理人身份从事相关交易,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交易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即净额法。可见,相关交易收入的处理方式,取决于企业从事相关交易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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