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2018年 第6期
案例点评
印度电视信号卫星传输跨国所得税案评析
上一篇 下一篇内容提要:2011 年德里高等法院在亚洲卫星公司税案中确立的裁判观点,对印度法院审理电视信号卫星传输跨国所得类案件具有重要影响。目前印度法官普遍认为,外国卫星公司仅负责维护轨道上的卫星,不构成在印度实施经营活动;法律意义上的“使用”系指“权利的转让”,外国公司若未实施转让卫星使用权的行为,则其就卫星传输服务取得的所得,不能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
关键词:印度所得税法,跨国营业利润,特许权使用费,电视信号卫星传输跨国所得
2011 年德里高等法院在亚洲卫星公司税案中确立的裁判观点,对印度法院审理电视信号卫星传输跨国所得类案件具有重要影响。目前印度法官普遍认为,外国卫星公司仅负责维护轨道上的卫星,不构成在印度实施经营活动;法律意义上的“使用”系指“权利的转让”,外国公司若未实施转让卫星使用权的行为,则其就卫星传输服务取得的所得,不能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