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2018年 第7期 税收实务

全面理解同期资料新规 有效降低企业涉税风险

周全\王韬 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 上海\毕威迪信息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 上一篇 下一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42 号,以下简称“42 号公告”),从2016 年度开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按照公告要求准备并提交相应同期资料文档。与此前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 号,以下简称“2号文”)相比,42 号公告对同期资料文档提出了更加细致完善的要求。从该公告执行一年多的情况来看,仍有部分企业对公告要求理解不到位,有可能带来涉税风险,为此,我们从同期资料要求披露的主要内容,企业如何认识同期资料文档的最新规定,“走出去”企业应该如何准备同期资料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以期对企业充分理解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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