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2018年 第8期 税收实务

对税务案件“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探讨

作者: 叶佳艺*\彭启蕾# 单位:北京罗格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 上一篇 下一篇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实践中常常被专业税务人士(包括税务官员、税务律师、税务顾问、税务会计等)提及并且运用,但其适用范围一直以来却存在诸多争议。比如,在投资行业中,经常会涉及“明股实债”的投资方式,对于其税收实质究竟是股权抑或债权,各方常常争论不休。有观点认为,只有引入“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作为判断的依据,才足够对其最终定性作出判断 ;同时也有观点表示,过分仰赖“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会引发行政权力的滥用。对此,笔者尝试以“明股实债”的税收争议为例,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适用进行初步探讨。

一、何为“明股实债”

顾名思义,“明股实债”就是一项投资行为兼具股权投资的外观和债权投资的内核。对于“明股实债”究竟为何物,法律上并没有明晰的定义。通常,“明股实债”是指法人以股权投资的名义将资金投入企业,但是约定若干年内退出,现在投资形成的股权在未来转让时要按照一定的收益率去作价,但通常对股权所对应的表决权有一定限制,甚至剥夺其表决权利。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2017 年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 号》,其中给出了类似定义 :“明股实债具体指投资回报不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不是根据企业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分配,而是向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承诺,根据约定定期向投资者支付固定收益,并在满足特定条件后由被投资企业赎回股权或者偿还本息的投资方式,常见形式包括回购、第三方收购、对赌、定期分红等”。根据实务经验,“明股实债”常见于一些金融机构(如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的投资架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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