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8年 第12期 税收法治

税收债权组对破产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通过制度的优化设计

—以破产重整程序中的税收优惠实施为视角

蒋辉宇 单位: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税收债权组对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主要以税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税收优惠为核心审核内容,税收债权组的表决权意志基于税收债权的特殊性而应受到法律的适度限制。当前,我国尚存在未建立针对破产重整企业的税收优惠制度、法律未明确界定税收债权人代表、各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分组同时表决机制未充分考量税收债权的特性等问题。对此,本文建议可通过建立针对破产重整企业的税收优惠制度、明确以税种为标准确定税收债权人代表以及建立税收债权组后置表决规则等措施,有效解决以上实体性与程序性法律问题。

关键词:税收债权组,破产重整,税收优惠,税收债权人,后置表决规则


税收债权组对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主要以税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税收优惠为核心审核内容,税收债权组的表决权意志基于税收债权的特殊性而应受到法律的适度限制。当前,我国尚存在未建立针对破产重整企业的税收优惠制度、法律未明确界定税收债权人代表、各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分组同时表决机制未充分考量税收债权的特性等问题。对此,本文建议可通过建立针对破产重整企业的税收优惠制度、明确以税种为标准确定税收债权人代表以及建立税收债权组后置表决规则等措施,有效解决以上实体性与程序性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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