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11期
征纳之间
对临时溃出、比赛活动中税收征管的探讨
上一篇 下一篇随着我国文化事业的不断发展,近年来一些文化中介机构(如文化策划咨询、演艺、展览、影视制作等)以需求为导向、以资金为纽带,打破地区、部门、行业、所有制的界限,积极拓展文化营销,随之而来的临时演出、比赛活动越来越频繁,税源也越来越广,如广州每年这类活动就达100多场。如何对该类临时税源实施有效控管,就成为当前税收征管工作面临的新难题。因此,笔者拟对此作一探讨。
存在的问题
(一)偷逃税,形式多样一是对临时演出、比赛活动者取得的劳务收入以不含营业税的税基直接计算纳税,减少应纳税额。二是一些主办单位在转让承办权过程中,对缺乏纳税意识的无证中间转让者个人收取的转让费,既不做账,也不申报纳税。三是一些赞助广告商要求演出人员在现场演出时,以口述广告或在表演现场以电子屏幕转播,而这类广告事后不提供相关合同。因而税务部门无法掌握确切的广告收入情况,难以确定税基及应纳税额。四是一些演出单位为了少扣缴个人所得税,将支付给演出人员的劳务费列入演出器材的租赁费中;而主办单位则虚增演出人员来分解后者的应税劳务收入,逃避纳税义务。五是些主办单位通过以劳务交换劳务形式达到少纳税款的目的,如一些酒店和宾馆,往往以演员在演出现场为酒店做宣传广告为条件,提供给演出人员住宿、餐饮和交通等服务,而酒店提供的应税劳务并不进行纳税申报。六是少数主办单位使用不经过地税部门监制的私印门票情况较为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