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11期
税务与会计
质疑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的税务处理
上一篇 下一篇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以下简称“165号文”)出台之前,对于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国抵税额的税务处理在法律上是一个盲点。在具体操作时,部分基层税务部门对般纳税人注销时的存货给予进项税额转出,有留抵税额的冲减留抵税额,结余部分作补税处理。165号文纠正了这一做法,为基层税务部门执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其并没有完全彻底地解决这一问题。为此,笔者拟结合实际,在对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区分原材料已全部用于生产产品和未全部用于生产产品两种情形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该问题的税务处理意见。
假设原材料a1全部用于生产产晶b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