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11期 税务与会计

金融企业诉讼费可以在税前拍除吗?

作者: 朱自永 李 华 上一篇 下一篇

近期,笔者在做金融企业呆账报失报批业务的过程中,发现金融企业账面存在着数额巨大的诉讼费,具体分为两部分:部分别支在“业务管理费——诉讼费”科目中,另一部分挂账于“其他应收款——代垫诉讼费”科目下。这些诉讼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以及在扣除前是否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批,成为很多金融企业比较关心的问题。笔者拟从诉讼费的收取管理、产生原因等方面,联系当前相关的税法规定,对其作一分析。

业务管理费科目下的诉讼费

列支在“业务管理费——诉讼费”科目下的诉讼费主要是指金融企业预交给法院,经过法院的判决、裁定或是调解后,金融企业被判定为败诉或是胜诉,由金融企业承担的诉讼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可见,允许直接在税前扣除的是指应当由纳税人自己承担的诉讼费。因此,笔者认为,金融企业在法院结案后列支在“业务管理费——诉讼费”科目中的诉讼费,只要具备了法院开具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专用票据》,就可以不必经过税务机关审批,而直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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