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11期 税务师信箱

个人委托贷款,代扣营业税时是否需要代扣域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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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委托贷款,代扣营业税时应同时代扣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国税函[2004]420号)规定: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

个人委托贷款,也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率为20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