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11期 税务师信箱

因我银行为 自办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提供担保,而被法院查封主于抵偿该经济实体无法偿还债务的车辆,其清理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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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该经济实体与贵行属于关联企业,但其是独立核算的,从税法的角度看,两者均是独立纳税人,贵行用车辆为其抵偿债务所发生的支出,属于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不符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 号)规定的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因此,其清理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

此外,根据 《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81号)的规定,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的税前扣除。因此,贵行提供担保的支出也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