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10期 案例分析

由是否超过法定复议期限引发诉讼案的思考

作者: 徐华 唐晓春 单位:定南县地方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介绍

张某等十八人合伙于1999年12月29日购买w县汽修厂破产资产,后转让土地使用权并取得应税收入,但未申报纳税。2001年1月11曰,w县地税局稽查局将《税务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送达给张某,并委托w县人民法院代扣代缴张某等十八人的应纳税款。2001年3月,w县法院在处理张某合伙结算纠纷案件中将税款予以代扣,并在解缴税款时,由w县地税局开具了完税凭证。2005年1月19日,张某对征税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主义;1月24曰,w县地税局以张某不具备复议主体资格和申请复议超过法定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复议决定书》;3月11日,张某对此提起行政诉讼;5月16曰,一审法院以申请复议超过法定期限为由,判决维持地税局的处理决定;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讼;7月18日,二审法院作出驳回张某上诉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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