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10期 征纳之间

对税收行政处罚加处罚款期限问题的思考

作者: 林俊平 魏小干 单位:武平县地方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目前大部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作出税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一般都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的规定,告知纳税人如果未在法定期间(收到行政处罚通知书之曰起15曰内)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每曰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以下简称“加处罚款”)。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并不包括加处罚款规定,应比照《处罚法》的规定处理。对此,笔者认为,从充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真正严恪依法治税角度出发,对纳税人超过15日未履行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应立即加处罚款。

(一)加处罚款按《征管法》精神不宜以15日为执行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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