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10期 税务与会计

债务法下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兔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兼评会计政策变更对企业会计利润的影响

作者: 刘超 单位:武汉铁路局财务处 上一篇 下一篇

问题的提出

根据《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的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1)也就是说,如果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而采购的国产设备符合相关规定,那么就可以获取未来一定年限内抵扣所得税的权利,在此期限内可以相应地减少现金流出,当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时,直接表现为企业同期利润的相应提高。财政部在2006年2月15日下发了新会计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一所得税》(以下简称“所得税准则”)中规定,企业在核算所得税时应采用“债务法”,而非“应付税款法”。(2)对于企业来说,获得了未来一定年限内可抵扣所得税的权利,是否仍然意昧着未来利润水平的提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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