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10期
税务与会计
预提费用期末余额是否应纳税调整?
一一兼与许海波先生商榷
上一篇 下一篇对于预提费用期末余额的纳税调整问题,许海波先生的《预提费用年底余额的纳税调整》(载于《涉外税务》2006年第4期)一文认为,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预提费用期末余额不需纳税调整:一是《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和财政部下发的关于会计核算文件的规定;二是真实性原则;三是确定性原则。对此,笔者持有不同的看法。
预提费用科目主要核算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而实际上,有些企业计握的费用在以后是真实发生的,但有的企业却是通过费用的预先提取而人为调节会计利润。由于目前税法上对预提费用期末余额纳税调整问题的规定还不甚明确,税务人员一般凭借自身的职业判断,因此,在实务操作中形成了五种不同的结果:一是纳税人未对期末预提费用手斗目的余额进行纳税调整,税务人员对此也未要求,且次年纳税人并没有实际支付而一直挂账的;二是纳税人未对期末预提费用科目的余额进行纳税调整,而在次年已实际支付的(又分为在汇算清缴前支付和在汇算清缴后支付两种情况);三是纳税人已全额对期末预捏费用科目的余额进行了纳税调整;四是纳税人己对部分期末预提费用科目的余额进行了纳税调整;五是纳税人将期末预提费用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使得预提费用科目期末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