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10期 税务师信箱

支付的拆迁补偿款应该获得何种票据才能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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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的申报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也就是说,应当开具发票的经营行为,购买方只有在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后才能在税前扣除。但对于支付拆迁安置这一特定的行为,由于必须在城市规划的范围内进行,且要得到政府的批准,而补偿款的接收方多为自然人,为避免因拆迁补偿款资金不到位影响拆迁工作的进行,政府会制定相关的政策对申请拆迁入加以约束。如: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足额到位,并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监督使用等等。因此,支付的拆迁补偿款,凭借公司和拆迁户之间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收据、拆迁证明等凭据,就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是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支付有关拆迁补偿款的,凭借政府有关部门的收款、付款凭据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是通过“招、拍、挂”的途径获得可以直接开发的土地,则拆迁安置补偿款巴包含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