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10期 税务师信箱

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超过了原值的20%,是分五年摊销还是进行资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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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704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属于本企业拥有的,其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应并入房屋价格,按照税法所规定的房屋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房屋投资使用后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可在房屋重新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不属于本企业的,可在房屋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

但如果是装修后又重新二次装修,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拆除营业用房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第154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营业用房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初次装修费,应计入固定资产原价,并按税法的规定计提折旧。凡该营业用房投入使用若干年后,外商投资企业又进行重新装修,对重新装修时被拆除的初次装修设施,不得作为固定资产损失,从固定资产原值中扣除。对重新装修时被拆除设施的变价收入,可以抵减重新装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