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9期 国际税收

国际税法上的识别冲突问题及其解决*

陈延忠 单位:厦门海事法院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根据oecd范本以及un范本第3条第2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在适用协定时可根据其国内有关税法概念解释协定的未定义用语。如果缔约国双方国内税法概念存在差别,就会产生所谓的“识别冲突”。比较分析有关解决识别冲突的学说,笔者认为应以来源地国法识别结果为准。由于我国在国际税务关系中主要处于所得未源地国的位置,我国税务机关和法院应重视协定第3条第2款的运用,以维护我国的合法税收权益。

关键词:税收协定,识别冲突,来源地国法识别说


根据oecd范本以及un范本第3条第2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在适用协定时可根据其国内有关税法概念解释协定的未定义用语。如果缔约国双方国内税法概念存在差别,就会产生所谓的“识别冲突”。比较分析有关解决识别冲突的学说,笔者认为应以来源地国法识别结果为准。由于我国在国际税务关系中主要处于所得未源地国的位置,我国税务机关和法院应重视协定第3条第2款的运用,以维护我国的合法税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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