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9期
税务师信箱
研发部门领用产成品进行测试及性能改良试验,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
上一篇 下一篇将产成品用于研发部门的测试及性能改良试验,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八种视同销售行为。而且,研发试验作为企业生产经营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也是为生产销售产品这一企业最终目的服务的,领用的产成品的价值最终都体现在可销售的产品中,并未造成税款抵扣链条的中断和税款流失。因此,不需要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