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8期 征纳之间

新办企业认定标准和征管范围亟需规范

许建国 单位:镇江市丹徒地方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以下简称《通知川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一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二是新刃企业的权益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但“新标准”的执行,不仅给基层税务部门在实际征管工作中带来了许多新问题、新矛盾,而且造成了新的征管漏洞。因此,笔者认为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和征管范围亟需规范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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