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8期 浅析音像资料证据在税务稽查中的运用孙志忠 包建勇

浅析音像资料证据在税务稽查中的运用

孙志忠 包建勇 单位:常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上一篇 下一篇

随着法叫程的深入税务稽查力口大了打击偷骗税的力度,但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偷骗税的方式也越来越隐蔽、高明。而税务稽查传统的取证方法和取证工具,已不能完全满足反偷骗税的需要,积极探索新的取证手段,已成为目前税务禧查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拟对录音、录像等音像资料证据在税务稽查工作中的运用作一探讨。

(一)运用的现状及原因

在税务稽查中视听资料主要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子计算机储存资料、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信息资料等,我国将其作为一种抽立的证据形式在法律中予以规定。(1)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尚未出台一部专门的规定和操作规范,录音、录像等音像资料在税务稽查取证中作为证据的懵况少之又少,即使使用了也仅作为一种单独的证据使用,其效果和作用微乎其微。笔者认为,产生这种现状的原因有三:一是音像资料效力的模糊性。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种类。但同时,地方性法规如《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案件证据规范》第十二条规定,税务案件视昕资料是以录音、录像、计算机软件等可视听的载体储存的音响、图像、文字或者其他信息;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鉴定结论、现场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昕资料和证人证言;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可见,法律规定了音像资料的独立性,但在具体的规定中一般只将其作为辅助证据,模糊了音像资料的法律效力。二是音像资料取得的合法性。由于音像资料的运用往往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方面的问题,所以进行录音、录像的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合法等往往就成为音像资料能否运用的争论焦点。三是音像资料认定的复杂性。由于录音、录像是一项技术性的工作,可以通过剪接、拼凑、拷贝等方式进行加工处理,因此,如何认定其真实性本身就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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