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8期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两个涉税规定的疑惑林云飞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两个涉税规定的疑惑

作者: 林云飞 单位:厦门市集美区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2001年4月1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有两个涉税规定与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似乎有一定冲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8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所得税。”但是《细则》第76条第2款规定:“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其资产净额和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视同利润,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缴纳所得税。”如按此执行,则现行外资企业的各项基金、以前年度未分困己的利润等均应按照适用的税率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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