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8期 税务师信箱

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末应付福利费有贷方余额要做纳税调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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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自2002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以外商投资企业不再按工资总额的14克从费用中计提福利费,其应付福利费除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转入的部分外,应全部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因此,产生贷方余额也不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除为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和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外,不得在税前预握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因此,企业当年发生的福利费在当期损益中据实列支。如果实际发生的福利费超过按税法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金额,在纳税时接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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