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8期 税务师信箱

新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当年发生的广告费己做账务处理,但不足扣除的部分下一年度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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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规定,自2006年1月1 日起,广告费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是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的计算基数,至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二是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可以向后结转,接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如果符合以上规定,且下二年度收入足以扣除广告费的,那么,应在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 “广告支出”栏次填列。而且,此广告费的处理属于会计与税法差异,只需调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其账务处理不需再作调整。此外,广告费扣除不需报税务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