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8期 税务师信箱

铁路运输货运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与抵扣人不一致,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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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 (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可见,对铁路货票抵扣进项税问题的限制规定,只是要求托运人或收货人与铁路货票抵扣人一致。并且,如果两个均不一致,托运人栏或备注栏中有纳税人名称的,也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