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8期 财务与会计

质疑国税发[2001]142号文中当期成本费用的计算公式

作者: 陈 怡 肖晨阳 单位:赣州市技师学院,赣州市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现行计算方法的缺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以下简称“142号文”)第五条规定:“企业销售房地产所发生相应成本费用的确认,以收入与支出相匹配为原则。企业应根据当期销售面积以及可售单位工程成本费用,确认当期成本费用。企业可售单位工程成本费用按下列公式确定:可售单位工程成本费用=可售总成本费用/总可售面积……”按此规定,可推导出如下公式:当期成本费用=当期销售面积×可售单位工程成本费用。

例:某外资房地产企业经营一个开发项目,项目从2002年开始建设,当年发生成本费用900万元;2003年开始销售,有权部门确定的可售总面积为10000时,售出6000时,且发生成本费用600万元;2004年售出3000时,且发生成本费用90万元;2005年售出1000时,且发生成本费用10万元,项目结束。假设各年销售平均单价均为2000元/m2(为叙述方便,不考虑企业季度申报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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