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7期 案例分析

无租使用房产,纳税义务如何确定?

作者: 赵世峰 单位:沛县地方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基本案情

2006年2月,某县税务局稽查局在对运输企业2005年度税收专项检查时发现,一些运输企业作为当地镇政府招商引资项目,镇政府无偿为其提供生产经营房产和土地,并签订无租使用房屋租赁协议。在对这些企业无租使用镇政府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问题上,检查人员存在明显的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周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以下简称“8号文”)、《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的规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均由纳税单位即运输企业缴纳;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应补缴税款、滞纳金,并处补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第二种意见认为,8号文只规定房产税由“使用人代为缴纳”运输企业并不是法定的纳税人,故税务机关只能责成运输企业(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但不能力口收滞纳金,不得予以行政处罚。第三种意见则认为,运输企业无租使用镇政府(免税单位)房产的行为并不具备税收法律、法规所设定的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对其作出征税、加收滞纳金和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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