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7期 案例分析

从一起利用技术转让免税政策避税案引发的思考

钱官荣 乔苏平 王涵彦 单位: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介绍

苏州某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系于1995年4月批准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投资方为萨摩亚某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投资总额为11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600万美元。

甲乙双方共签订了两份技术服务合同,合同分别规定.乙方在甲方的工厂对生产和质量改善、信息系统方案、生产工程的确认以及设备改造、安装、调试、操作等工作;就新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人培训及完善信息系统、开发双色产品工程等工作,均向甲方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两份合同中甲方各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20万美元,共计40万美元。乙方取得收入后就两份合同分别向甲方开具张技术服务费发票。甲方在签订两份合同后,均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向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申领了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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