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7期 税务与会计

对涉及减值准备债务重组的会计和税法差异分析

作者: 仲继勇 单位:泗阳县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尽管《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准则第12号”)在会计处理方面,将债务重组发生的收益和损失直接记入当期损益,并且引入公允价值作为会计的核算基础,但在以资产清偿债务的方式下,由于涉及减值准备,因而造成资产的计税成本与会计口径产生较大差异,主合纳税调整带来很大的难度。笔者拟结合实例对涉及减值准备债务重组的会计和税法差异进行分析,以期抛砖引玉。

债务人的处理

例1某一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一致,以存货抵偿债务。抵偿存货的账面余额为200万元,己计提;值准备50万元(假设存货公允价值140万元,采用单项比较法计提减值准备,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33%,不考虑其他税费),被抵偿的债务为180万元,会计利润为200万元(无其他调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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