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7期 税务与会计

应计未计成本费用永远不得在税前扣除吗?

作者: 顾伯所 熊 臻 单位:兴化市地方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79号,以下简称“79号文”)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捏未握手斤日等(以下简称“应计未计成本费用”),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对于上述规定,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

一种认为,79号文的这一规定是指应计未计成本费用在应计未计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再补扣,即永远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中的“以后年度”泛指“以后年度申报或计算所得税时”。另一种认为,79号文的这一→规定限制的只是应计未计成本费用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而没有限制追溯到“应计未计年度”补扣,既然税法没有禁止性规定,就应当允许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对应计未计成本费用进行追溯调整。其中的“以后年度”应是指“补扣的所属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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