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06年 第7期
税务师信箱
已入“固定资产一一未用固定资产”但实际可以入备件的货物能否作账务冲回处理,重新入备件并进行抵扣?若转卖,又如何处理呢?
上一篇 下一篇如果这批购进货物己获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自开具之日起90天内的认证时限内,可将相应的抵扣联补送税务机关进行认证抵扣;如果巴超90天,凭原专用发票是不能抵扣的。
如果将这批货物转卖,应将其由未用固定资产调入已使用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清理处理,并将售价控制在其原值之下,这样就可以避免在无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况下计提销项税。
此外,要避免在上述情形下的进项税金损失,我方建议:凡向外部购进并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在其最终用途未予确定时,应一律计入 “原材料”,并将进项税额予以正常抵扣,而不要先行计入“固定资产”或“工程物资”之类科目,以后若用于在建工程或确定属于固定资产,可再将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而如果购进的货物确属是用于在建工程并未获进项税金,则一律计入 “工程物资”科目,而不要计入 “原材料”科目,若本未抵扣进项税额却和获抵进项税额的货物一并计入“原材料”科目,则在转入在建工程时,就会因划分不清而有被税务机关要求予以进项税额转出的风险。